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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土地股份产权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大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十分重视财产权利与土地产权的理论研究。一方面,他们以所有制作为前提基础来研究财产的所有权利,指出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所有制作为经济基础,是指人作为主体凭借对物质客体的关系,发生利益、责任的机制(刘伟,1998),其本质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而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一种法律规范,其本质是对这种利益关系在法律上的确认和保障。在马克思看来,广义的所有权是指在法律制度上对整个生产关系的肯定,而狭义所有权则是指法律上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马克思还从使用价值形态和价值形态两方面对所有权的权能结构进行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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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汉明:1951年10月生,湖北鄂州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一级高级检察官;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国际检察官协会会员、亚太地区法律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检察学会会长,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诉讼法学会、湖北省民法学会、湖北省行为法学会、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主持完成“诉讼检察监督效力研究”、“检察一体化研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执纪执法机关自身建设》等10余个国家级重点课题,出版《现代物权与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合著)、《中国反洗钱法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程序立法建议》(合著),是中央理论工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基本观点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
    徐晶: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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