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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监管改革

    摘要

    资产证券化制度设计的第二个层次是金融监管,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者所面临的监管原则、方式及内容。以美国为例,2000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大萧条时代的分业经营限制,由此开启了金融混业的新纪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监管并没有随之更新,仍然沿用之前的分业监管模式。这样,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成为危机之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一大特点。后危机时代这种市场与监管的不对称情形面临全面修正。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加强金融监管业已成为全球主要国家决策和监管层的共识。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协作的典范,巴塞尔协议提出的各项监管政策早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监管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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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邓海清:宏源证券固定收益研究主管、汤森路透专栏作家、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曾经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从事政策研究工作多年。2010 年任职国金证券研究所宏观策略组,2011 年加盟宏源证券研究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近10 年。
    胡玉峰:宏源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科技大学理学学士,2011年加入宏源证券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为资产证券化和固定收益衍生品。
    蒋钰炜:宏源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数学科学硕士,西北工业大学理学学士。2013年加盟宏源证券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为资产证券化和固定收益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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