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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资产证券化之会计处理

    摘要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依据包括财政部公布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CAS22”)、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其中,CAS22对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了明确定义;CAS2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CAS33明确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控制为基础来确定合并范围。本文分别介绍了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和其他参与人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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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邓海清:宏源证券固定收益研究主管、汤森路透专栏作家、中国建投投资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曾经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从事政策研究工作多年。2010 年任职国金证券研究所宏观策略组,2011 年加盟宏源证券研究所,从事宏观经济研究近10 年。
    胡玉峰:宏源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国科技大学理学学士,2011年加入宏源证券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为资产证券化和固定收益衍生品。
    蒋钰炜:宏源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员,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数学科学硕士,西北工业大学理学学士。2013年加盟宏源证券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为资产证券化和固定收益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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