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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葡文使用的规定

    摘要

    1993年3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其“总则”部分专门设一条文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语言文字使用问题作出规定。但对如何理解这条规定的内容,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人认为,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公文中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葡文这两种正式语文;有人则认为基本法并未强制要求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同时使用中葡文。在澳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到底应如何使用中葡文?这确实涉及如何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澳门基本法》第9条的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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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基本法中文葡文
    作者简介
    冷铁勋: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澳门回归前,曾在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现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其间,参与了澳门法律本地化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秘书处澳门办事处任职。2001年至2010年,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工作,先后担任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和第三庭庭长。2010年8月至今,获聘到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从事研究、教学工作,任职副教授级研究员。主要专著有《澳门公司法》《澳门法律本地化历程》《澳门基本法辅导提纲》,并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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