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其“总则”部分专门设一条文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语言文字使用问题作出规定。但对如何理解这条规定的内容,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人认为,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公文中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葡文这两种正式语文;有人则认为基本法并未强制要求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同时使用中葡文。在澳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到底应如何使用中葡文?这确实涉及如何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澳门基本法》第9条的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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