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水权的一些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有夸大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过分关注取水者、用水者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倾向。水资源特有的一些自然和社会属性特别是公共性与公平性使水权塑造相当困难。水权的塑造涉及初始分配的公平,必须实现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水权人、相关利益人、水工程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政府在赋予用水者、取水者水权的特许合同中,同时兼有公益政治代表和财产所有者双重身份,必须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优先满足,为此其水资源所有权中的经济收益权受到极大抑制;这时政府必定对用水者、取水者课以大量义务,这种义务是内在的,是与权利紧密结合的。在水权的两种主要类型中,“依法直接享有的水权”系为保障特定社会成员(如农民)的基本生存而设定的生存权、社会性权利,“依法定方式从水资源所有者处原始取得的水权”系为“特许权”而非“准物权”。水权不为私法上的权利,水权公私兼有,对水权的规范宜通过水法而非民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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