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1]并不是一个严格的宪法学概念,在法律制度上也不是具有特定的法律主体。它只是一个制度学的概念,是根据制度设计的价值特征来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机制来解决制度中存在的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的缺陷。因此,如何在法律上建立起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弘扬社会主义人权保护原则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首先不是社会保障层面的,而应当是人权实现意义上的。本文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法理的研究,旨在说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社会主义人权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具体实现方式,是我国人权制度的重要价值基础和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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