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标题本法可以被称为:社团法。第二条 解释除非另有规定,在本法中“助理登记官”是指根据本法第三条指定的社团助理登记官。“高级职员”是指社团委员会中的主席、秘书和其他成员,而且还包括与委员会主席、秘书和其他成员具有类似职位的人员。“办公地点”是指一个社团保存财务记录和账目的地点。“政治社团”包括任何由部长以命令方式宣布为政治社团的社团。“社团”包括任何性质或者目的、具有10个或者10个以上成员的俱乐部、公司、合伙或者协会,但是不包括:(一)根据在新加坡生效的与公司相关的成文法登记的公司;(二)根据成文法组成的公司或者协会;(二A)根据2005年有限责任合伙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合伙;(三)根据在新加坡生效的与商会有关的成文法登记或者被要求登记的商会;(四)根据成文法登记的合作社;(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