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科技成为我国科技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据全国工商联报告,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登记私营企业超过300万户,个体工商户超过2353万户。2002年民营经济吸纳的就业人员为3.09亿人,约占全国就业总数的42%。城镇居民在民营经济的就业比重已超过70%。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总数为14.1万家,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活动经费达987亿元,占全年总收入的2.1%,共申请三种专利58740项。据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1985~2003年期间在浙江省11.5万件专利申请量中,有95%是由民营企业申请的。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商标已达237万件①。在浙江、广东等省份民营企业已经是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主力军。当前世界经济架构的外部环境决定了中国企业不可回避的现实:中国企业必须按照WTO以及其他国际规则进行运作。技术创新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创新的动机,维护企业创新的价值。赖(Lai,1998)认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导致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从而加快创新速度,降低市场价格,改善社会福利。无论企业模仿技术或者FDI转让技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减小商标侵权的威胁,结果都会提高经济的创新速度,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但是,强硬知识产权制度降低了模仿率,结果可能放慢了技术创新的步伐,延长了产品生命周期,保持较高的市场价格,很可能会减少社会福利(Helpman,1993)。这两种对立观点从不同的侧面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无论如何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的现实制度。这是大的世界现实背景,任何个人或理论都改变不了,中国企业必须适应这种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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