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太和县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次巨大的变迁和起伏,70年代末,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农村土地由集体经营向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变迁,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报酬和劳动脱节的现象,实现了农民对于土地权利责的统一,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其过多地关注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调整,而未能深入地涉及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难以避免地在产权上存在不明晰、不规范等缺陷,表现为所有权主体“虚置”、使用权不稳、收益权受限、处置权残缺等,这直接侵犯了农民的财产权,导致农民经营土地的热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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