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国乡村地权的研究中,围绕着清代刑科题本、台湾淡水新竹诉讼档案、徽州契约文书、“满铁中国农村惯行调查”等基本资料,很多社会史、经济史、法律史学家进行了相当优秀的研究,但在理论和方法上亦出现了若干问题,如在利用司法档案时对档案来源所受的限制、档案的叙述技巧及其背后的权力支配等因素,以及研究者主观视野的局限性等问题的忽视;在利用和解读契约文书时的“经济决定论”分析模式;对“满铁”“惯调”中的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忽视等等。因此,努力发掘“在地理解范畴”,是实现产权的“在地化”解释的主要路径。“在地理解范畴”就是整体社会范畴,其同时呈现了社会实践的历时性和共时性,从而将结构与过程的经纬融为一体,又将“事实”的实践系统与“理解”的意义系统结合起来,并纳入当地人应对现代范畴的经验和理解,从而整体性地体现当地人的历史主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