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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伏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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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首席专家,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秘书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 详情>>
李培林
    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5月,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 详情>>

    住宅合作社应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形式

    摘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全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只有3.6平方米,被称为“爆炸性的社会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关心合作建房的发展,在住房投资体制、土地、规划、计划、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都以明确的政策精神予以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的相关文件之中:(1)1988年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1989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3)199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等共9个,足以证明合作建房,是房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平抑房价、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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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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