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不但作出了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的决策,还提出了这一改革所要完成的任务,即统一和规范房地产税费。其后,相关部门按照《决定》精神,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一些地方和城市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以便制定出完整的可行方案,从而进行制度建设并加以立法,再通过试点并逐步向全国推开。许多地方和城市表现出了进行先期试点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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