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生是根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中国党和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高度,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在社会建设方面提出的目标和作出的承诺。我们看到,2005年以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体制,集中解决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交通等各类民生问题的举措,让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获得了实惠,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了切实改善。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5年,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的地位,明确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各级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中的职责,为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化机制,更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专辟一节规划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将妇女发展纳入并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也为保证妇女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同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由15位部长级领导带队进行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简称“两纲”)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督导全面展开,各级政府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赋予妇联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使命,妇联组织代表、维护、服务妇女群众的渠道进一步拓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