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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全国最早制定物业管理法规的城市,2007年新的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完善了有关规定。但深圳物业管理立法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以物业管理公司为核心、特区立法等特征,并且业主权利及行使上的困惑、特区立法产生的困惑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法规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实体权利规定和法律关系设计上不合理。因此,建议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共有关系为逻辑起点设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使政府监管由直接参与转变为法规执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