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独特金融产品,其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从该条例的规定以及企业债的实际发行情况看,企业债是一种受到严格行政管制的“项目债”,它与基于公司信用、实施市场化发行制度的公司债券具有本质的区别。企业债的发行原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共同管理,2000年后完全由国家计委、即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近几年来,国家发改委一直在努力推动企业债向公司债的转变,但是,企业债的市场化改革依然任重道远。
与国债一样,企业债也是跨市场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品种。目前在银行间、交易所和柜台市场三个市场发行和流通。同全部债券以及跨市场的国债分布特点一样,企业债也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看,一直以来企业债主要集中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由于交易所在交易机制、参与者群体方面的局限,加之企业债存在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真正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占全部发行量的比重并不高,大量的企业债都选择了在所谓的“一级半市场”进行交易。随着银行间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人民银行在2005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30号公告)之后,企业债交易不活跃的状况可能会有所改变。因为依据该公告,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在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流通由原先的事前审批改为核准制,并且,允许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从事公司债券(含企业债)的投资。不过,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企业债能否完成向公司债券的嬗变,从而解除过度的行政干预,扩大发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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