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4月20日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换言之,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该办法同时规定:只有特定目的信托(SPT)才能作为证券化产品的法定发行人;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利不能与抵押资产以外的其他债务进行抵消。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受托资产和参与交易机构的任何其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SPT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受托资产,以实现破产和风险隔离;发起人将与受托资产相关的至少95%的风险和回报转移至SPT,以实现真实出售。2005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2005年11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至此,除税收征管政策因尚在酝酿而未正式出台外,有关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基本准备就绪。在此基础上,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率先拉开了资产支持证券试点的大幕,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71。94亿元。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2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中国的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事宜做了规定,最后的悬念就此尘埃落定。
在我们看来,虽然目前刚刚起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法律环境、交易服务、数据完整性、风险及现金流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和有待改善的地方,但因需求巨大,一旦试点确立起可行的交易模式,该市场的前景将非常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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