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体系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赋予制度以强制性、稳定性、司法适用性,并对制度体系性的增强以克服碎片化有积极功能。社会保险法律服务体系表现出私法与公法的复合性,对实质上不平等法律关系的矫正性等特征。《社会保险法》出台后,中国社会保险法律服务体系快速发展,已有基本法律但配套法规远未完善,法律制度二元分割,多元监督体系初步形成但监督实效不佳,从法律层面确认社会保险权益但权益保障效果交叉。对此,建议在立法层面,优先推进中央配套立法并尽快完成;在实施层面,积极进行制度整合,在纠纷解决体制方面以专门法院为目标,逐步从二元化向一元化迈进;在监督层面,突出发挥权力机关监督与司法机关监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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