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四国”是近年来出现的气候谈判集团协商机制,在2009年以来的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础四国”在气候谈判中的共同立场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制内,坚持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团结发展中国家,维护《京都议定书》,平衡推进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谈判进展;其共同的核心利益是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近中期内不承担量化的绝对量减排义务。这主要是由于“基础四国”仍处于快速发展期,排放增长趋势较快,同时面临发展和排放空间约束的挑战。然而由于国情不同,“基础四国”也存在利益分歧。中国在气候谈判中维护核心利益,既要巩固和发展“基础四国”机制,也要对可能出现的分歧做好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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