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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五保对象的非经济需求及其保障

    摘要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弱势群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的协调与均衡。物质保障是精神保障的基础,因为社会成员的物质需求的满足优先于精神需求的满足。《孟子·梁惠王上》记载:“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唯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应该仅仅是经济、物质或者是单纯金钱方面的保障。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满足基本生理需求为代表的物质层面的保障,仅仅是较低层次的最基本的保障制度,为了保证社会成员能够真正享有经济层面的保障制度,还需要完善各种制度。例如当前一些地区以五保内容为主体的经济保障制度已经基本能够满足五保对象的衣食住行等生理需求,但是五保对象如果不能得到日常生活照顾,或者住院期间不能得到适当护理,可能促使他挤占有限的五保供养资金购买服务,降低五保供养标准。甚至有研究者在湖南地区进行的调研发现,一些地区的五保对象由于活动不便、缺乏照料,竟然还出现了“有钱不能花”的现象(吴晓林,万国威,2009),因此应当为保证社会成员享受经济保障提供条件。

    此外,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当个体的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就会产生较高层次的需求。五保供养制度满足的是目标群体的生理需求以及高一层次的安全需求,当五保对象基本的生存需求满足后,他们进而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例如五保内容更加全面、五保标准相对更高的四川WC镇的五保对象,他们对五保供养制度的满意度并不比湖北宜昌地区的五保对象高,因为他们有更多的需求,因而对社会保障政策的期望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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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苗艳梅: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社会保障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在《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保障》、《青年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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