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自治的行为准则。受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一些村规民约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甚至性别歧视条款,直接导致了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部分农村得不到落实,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权益尤其是土地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从源头上、从最基层有效地维护妇女权益,我们抓住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的有利契机,与省民政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了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走出了一条解决妇女权益问题的治本之路。截至2012年4月底,全省已有8577个村启动了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占全省总村数的94。7%;完成修订的村为7592个,占全省总村数的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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