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以前的沙皇俄国是个单一制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帝国,全国划分为几十个省,由沙皇及各边疆区军事行政长官直接管辖。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成立了以自治区为主体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根据1918年苏俄宪法,只有民族自治实体(以后发展成为三种形式的民族自治实体,包括民族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区)能够作为联邦主体加入俄联邦,而其他以俄罗斯人为主要居民而划分的州或边疆区则仍按单一制的原则由中央对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1922年苏联成立后,俄联邦作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加入联盟,但内部仍保留了这种国家管理体制。实际上这一时期的俄联邦实行的是两级行政区域的划分。两级行政区之间,以及不同民族自治实体之间在职权范围、法律地位等方面均有很大差别。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内的各行政区域、自治实体共同签订了《联邦条约》。条约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实体,各边疆区和州同为联邦主体,各主体在与中央的关系中权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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