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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公民”理论强调公民不仅是权利的拥有者和捍卫者,更是权利的践行者和争取者,突出了公民的参与行动、社会责任和文明品性在公共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补充或替代对公民权的消极接受。目前以律师为代表的积极公民群体参政现象频现,其开始主动发掘现行政治制度内的民主空间,体制中的一些民主法治因子被逐渐激活,权利示范和鲶鱼搅动效应初现,这给现行体制的政治整合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从制度层面予以疏导、规范和引导,有效将新兴社会群体的参政需求吸纳到现行制度框架内有序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