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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原则

    摘要

    200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创造更多更好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2007年6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如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会议认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组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可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作已经引起了党和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以一系列政府文件、领导讲话等形式,正式进入了国家文化政策制定和文化制度安排的层面。无疑,构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的重要任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关系到责任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精神支撑;是现阶段和今后相当长时间摆在我们文化工作者面前最迫切最重要的任务。那么,构建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必须遵循六项基本原则,即公益性原则、公平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基本性原则和公共参与性原则。本文即对这六个原则作的一些初步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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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陈威:陈威,男,深圳市文化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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