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履职中或接收报案线索后发现负有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渎职、滥用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是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形,在检察机关立案后制发检察建议前,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与涉案行政机关就相关事项寻求共识的过程。检察能动履职谦抑性与诉源治理行政权优先、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社会治理效能、节约司法资源与程序高效等理念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提供理论支撑,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存在立法缺位、程序规范不明、配套机关不健全等问题,在路径优化设计方面应进一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的功能定位,明确遵循的原则,细化操作规程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以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在能动诉讼治理背景下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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