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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双方当事人定纷止争,也能提高司法效率。但司法实践中调解案件“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日趋普遍,大量调解案件衍生执行案件。有的律师反映,其代理的案件调解后,被告自动按协议履行的屈指可数,而调解申请强制执行则成为常态。按理,调解方案是当事人认可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为何当事人又出现了不自动履行,出现了制度初衷与实际效果的巨大偏差?对此类案件法院又应作如何应对?笔者拟通过对蒲江县人民法院2017~2019年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的实证分析,作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