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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终止

    摘要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依据一般合同法的理论,引发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包括两种:基于债权目的消灭而终止;基于法定其他原因而终止。债权目的消灭而终止的情形包括因合同目的达到而消灭,具体分为清偿、代物清偿、提存;以及因目的不达而消灭: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基于法定其他原因而终止包括抵销、更改、免除和混同等。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直接使用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而是使用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解除和保险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第一,保险合同解除应当具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合同终止无须陈明原因。第二,保险合同解除是使合同自始归于消灭,合同终止是自终止时开始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归于消灭。第三,保险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恢复原状;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收取终止前保险费、退回终止时起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时止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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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潘红艳:1975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中国保险法视维之日本保险精要》《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专题及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律人札记》《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判例精解》《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专项问题研究》。在《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金融世界》《金融与保险》《中国保险》《中国保险报》《中国银行保险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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