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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成立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摘要

    保险合同的成立,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普通契约(合同)的成立有着很大的不同,有其特殊性。本章节侧重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比较突出的人寿保险合同为重点展开论述。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劝诱(推销、要约邀请)、投保申请(投保、要约)、审查、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缴纳初期保险费、保险责任的开始、签发保险单这几个过程。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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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潘红艳:1975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著作有《中国保险法视维之日本保险精要》《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专题及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法律人札记》《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判例精解》《中国保险法视维之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专项问题研究》。在《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金融世界》《金融与保险》《中国保险》《中国保险报》《中国银行保险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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