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条款的完备对提高公众参与的效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浙江省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条款制定上成就显著,11个设区市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公众参与条款已形成以政府义务规范为逻辑轴心,将投诉举报、听取意见和自治规范作为主要参与渠道的基本结构,可为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立法公众参与条款的整体建构提供有益参考。同时在“回应型法”视角下,浙江省存在的内外意志交互尚待闭环,重复较多等问题亦为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立法所共有。应从增加理由说明规范、设立精准化规范工具箱、强化动态评估等出发,完善长三角地区生态文明立法公众参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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