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研究应以达成各方利益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宗旨,其结果是政府和企业围绕相互合作关系形成的利益博弈和政策妥协,并确定双方共同接受的激励方式,这是一种理性的激励方式选择。J。斯蒂格勒在其分析模式中首先认定了两个假定前提……第二个前提是政府管制机关将选择最能使其效用最大化的行动方案,即管制机构会做一种理性的(政策)选择。就本研究所涉及的企业慈善领域而言,中国慈善事业长期以来一直表现为以国家意志为核心的“政府慈善”模式,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市场和社会力量在整个国家慈善事业体系中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相对较弱。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体、企业和非政府组织是慈善事业的主体,是以市场自发运行和资源自助配置为核心的“社会慈善”模式。上述两种不同面向的慈善模式是应该采取相应的研究理论来分析。概括来说,无论是激励者、激励对象、体制结构,还是制度环境等激励要素,西方国家与中国都有明显的区别。在中国,政府与企业关系以及政策安排的传统对于企业慈善的形式和优先性有一种强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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