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黑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权配置已然健全,但不同地区的立法活跃程度相差较大、立法类型较为单一、立法数量较少。而在营商环境立法上,黑龙江省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比例较高,在实体法方面关注的内容相对集中,立法与营商环境联系的紧密性略显不足。黑龙江省设区的市营商环境立法存在直接立法比例较低、专项立法质量不高、与上位法衔接不够、向规范性文件逃逸等问题,主要是由黑龙江省设区的市对立法权限的僵化理解、对红头文件的惯性依赖、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营商环境立法空间有限等原因导致的。为此,黑龙江省设区的市应强化营商环境自主立法、选择营商环境专项立法、提升营商环境立法能力、探索营商环境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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