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用“法家”一词来指称一个学派、一个治国共同体,唯有先秦法家共同体。先秦法家之所以形成一家之言,乃是因为其理论是关于治国的法治规则理论,这有别于治家的伦理规则理论和治天下的道德规则理论。倘若把治家的伦理规则称为家法,把治天下的道德规则称为天下的法,那么,在春秋战国这一具有“哲学的突破”(philosophicbreakthrough)特征的大变革时期,先秦法家率先系统地摒弃了家法而选择了国法,以国家为视角来展开理论命题和社会试验,即以国为国,依法治国。本文无意开启对先秦法家的平反工作,但首先表达本文的观点和理论假设则是必要的。在笔者看来,如果承认人的社会行为受多重规范的制约(规范竞合理论),而人的社会行为在不同的实践场域才可以体认和观察(场域重叠理论),那么,多重规范大致可以被简化为三重规范,即习俗规范、国家规范和道德规范。与此相适应,人的行为也被置于私人领域、国家领域和天下领域三个交叉重叠的实践场域。我们的任务是,把重叠的这三个场域中的行为规范从理论上分解出来,达到这样的一种理论认识,即以礼治家、以法治国、以德治天下,而重点是论述国家领域中的国家规则,即以法治国。正因为如此,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不是史学的方法,而是规范的法学理论研究方法。这一方法,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将人的行为规则类型划分为三种形式:习俗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它们分别对应于人的私域、公域和共域,即从不同的实践场域认识不同规则的功能,尤其是法律的特性在国家领域中的作用;二是借用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因其主张一种独特的社会组织方式和规范类型而有别于其他源于西方的法学流派,特别与自然法学派形成鲜明的对比。以上两层意思均指涉法的科学性命题,因此,对法家的研究也可以概括为法律共同体依照实在法治理国家的科学理论,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也被称为科学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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