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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中国逐步确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属于国家所有”随之成为一类法律规范的表达形式。改革开放后,从社会主义法制恢复重建,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这类法律规范呈现逐步增多扩容之势。那么,“国家所有”一词究竟是指国家所有制还是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类法律规范增多的背后蕴藏着怎样的问题逻辑?学者们围绕“国家所有”进行热烈争论的原因是什么?当前国家提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举措,对“国家所有”问题有何影响?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一方面,无疑必须从“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着手,来梳理和描述现行法体系中“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另一方面,又不能脱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宏观历史背景,如果忽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本质问题上的认识发展,对经济、政治、文化改革整体战略部署的调整轨迹,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根据时代需要表现的完善进度差异,现行法体系中的“国家所有”看上去就是无法理解的。由此,本文尝试从“国家所有”的法律表达入手,结合相关背景性因素对其不同表达给予解析,以此勾画嵌入宏观历史背景的“国家所有”问题的大致轮廓。“国家所有”的表达出现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为避免考察过于分散,同时考虑到宪法、法律居于更高的效力层级,本文仅以宪法、法律的规范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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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谢海定:谢海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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