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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学与法理学

    摘要

    法学,亦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春秋战国时,我国即已出现近似用法,如“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喜刑名法术之学”(《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自魏晋设“律学博士”官职,教授法律,掌管律令以后,又有“律学”之称。学者指出,“从律学上以言其变:(甲)法学之盛限于战国;(乙)律家之著仅在汉魏;(丙)律学之衰确自东晋”。而“法学”一词在中国的普遍使用,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文化广泛传入之时。在外国语言中,“法学”与“法理学”往往由一个词来表示。如英语、法语中的Jurisprudence和西班牙语中的Jurisprudencia一词,不仅指总体意义上的法学,而且常用来指法学的某一分支学科,还作法理学、法哲学解;俄语中的ЮPИCПPYдEHЦNЯ一词也称为法理学,有时还用它来表示法律实际工作者所从事的专门业务活动。在英语国家中,“法学”与“法律”有时可以互相代用。俄国的法学JurisprudenceofRussia,实指俄国的法律;法国的法学JurisprudenceofFrance,也实指法国的法律。出现这种情况,是基于下述认识:必须具备有系统、有组织的知识,而自成为一种科学的,才能称之为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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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陈春龙:陈春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曾任法理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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