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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比较法研究

    摘要

    比较法本来是一门老学科。在过去,大学法律系都开过比较宪法的课程。解放后,取消了这门课程。现在,比较法这个名词,对许多人来说是很生疏的。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学家,对比较法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看法。有些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种研究科学的方法。而有的法学家则认为,比较法是一门科学。还有的法学家认为,比较法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门科学。虽然各国法学家对比较法的概念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是,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比较法是对各国的不同法系进行比较研究,也就是对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系同时进行研究。

    比较方法可以具体地分为两种。第一种方法是对同时期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对象进行比较。例如,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同一时期的犯罪现象进行比较。第二种方法是对不同时期的对象进行比较。这也就是历史比较方法。例如,对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犯罪现象进行比较。这两种方法都是在法学研究中经常采用的。

    过去,国外有些法学家认为,比较法是资产阶级法学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观点,在我国也曾流行过。长期以来,有人认为,唯物辩证法是唯一的科学方法,对其他的科学方法和这些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以及这些方法与唯物辩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都置之不顾。事实表明,否认比较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作用,是毫无道理的。现在,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对于其他国家制定民法的经验,需要进行比较研究。

    当然,我们也不能夸大比较方法的作用。在法学研究中使用比较方法,并不能保证结论完全正确。如果不正确地使用比较方法,甚至可能得出反科学的结论。关键在于进行比较研究时,必须考虑到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例如,在英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由普通的刑事法院来审理,而由专门的少年法院审理;少年犯不是关押在监狱,而是送到专门的改造所。在土耳其,由于家长制的影响根深蒂固,未成年人必须绝对服从家长,有些进行犯罪活动的家长往往利用儿童来实行犯罪。因此,土耳其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比英国的立法严厉得多。如果不考虑两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在进行比较研究时就会作出不正确的结论。

    有些法学家认为,对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法律,比较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发现其区别,对于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法律,比较研究的首要任务是发现其共同点。还有人认为,在研究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必须把它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对立起来。这种态度,未免失之偏颇。诚然,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绝不能说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就毫无可借鉴的地方。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把资产阶级法律形式的一部分保留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无产阶级的内容,甚至直接给资产阶级的法律名称加上无产阶级的含义。因此,进行比较研究时,既要发现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別,也不能故意抹杀它们之间的某些共同的特点。如果不作实事求是的分析,而是采取贴标签的简单化做法,就会失去比较法的科学性。

    为了开展对比较法的研究,必须弄清楚比较法的概念、比较法的产生和发展、比较法的现状,以及研究比较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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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吴大英:吴大英,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理研究室主任,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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