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推进监管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监管的局限性也显现出来。伊恩·艾尔斯和约翰·布雷斯维特的回应性监管理论认为,政府唱“独角戏”的监管模式或完全依靠市场调节的监管方式,“都难以获得最佳的监管质效”,由此提出“混合政府监管和非政府干预手段的第三条道路,核心内容是强调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策略的多样化”。现代监管主体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社会力量也参与协同治理,也就是说新媒体视频需要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监管主体联合共治。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政府监督的边际成本越来越高,行业或企业自律就日益成为互联网信息传播控制中的重要议题。从经济学理论看,后者也同时实现了部分监督成本的转移。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新媒体平台在运营中实际承担了传统媒体把关人角色,这从微信、微博对平台上传统媒体机构或自媒体账号所采取的删除、封号、禁言等举措可以看出。平台经济监管的主要问题在于存在政府和平台企业两个监管主体,这与以传统的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管架构不匹配,容易造成平台经济中常常出现的过度监管或监管缺位现象,由此有学者提出“政府监管平台企业,平台企业监管市场”的双重监管体系。也就是说随着网络平台经济的兴起,政府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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