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性从来就不是一种独立性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人们一直是在性与爱情、家庭的关系中认识性的,一直是在国家的政治话语的许可下,得到其性行为的合法性,一直是以个人在性实践中的表现来对一个人做道德评价的。因之,婚外“交友”是对社会规范的背离。即使是在性观念相对开放自由的当代社会,这种合法性危机也依然是存在的,甚至对于特殊群体的制约更为加重。所以,对受访者来说,他们会通过对动机的一种或多重合理归因,来建构婚外“交友”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就是他们的行为逻辑,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催眠。常见的合理归因主要包括圈子文化论、性享受论、男人征服论、婚姻平衡论。然而,面对与世俗道德、婚姻制度、家庭稳定、夫妻感情等若干因素之间存在的张力,这种合法性注定是有边界和约束的,它是有限合法性,甚至经不起性别视角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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