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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治转型中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摘要

    监管与执法一直都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难点问题,也被公认为是环境法律法规实施不力、环境法治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所在。对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进行系统性变革,是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专门提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即“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调整到一个部门,逐步实行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体制”。为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生态环境监管改革目标,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环境监管与执法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为扭转传统上政府监管失灵、实现环境质量目标提供良好基础,也是体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更深入地理解我国正在进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改革与环境监管转型,本文基于制度逻辑的视角,对我国生态环境监管领域的制度变迁过程进行描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规范化路径,理解“政党—国家”关系中我国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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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陈海嵩:1982年生,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美国耶鲁大学高级访问学者(2018)。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生态文明制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等权威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10余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出版环境法专著3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共计3项,主持各类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研究成果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科研奖励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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