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制度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司法权逾越行政权”的现象,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为深入理解这一国家权力冲突并提出相应的规范解释方案,需要立足于当代中国“政党—国家”整体关系来加以分析。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我们需要在“政党—国家”整体背景中,从宪法的高度和法律秩序的整体角度重新审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制度构造,对其进行新的规范性解释。此进路的目的在于:基于“生态文明入宪”所确立的宪法价值秩序与相应国家任务,以及宪法对其他部门法的辐射作用,运用“基于合宪性控制的环境善治”思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宪法解释,使我国宪法强化生态环境价值及相应规范体系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的具体过程中“效力最大化”,展示宪法教义学对法律实践的解释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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