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对司法公正的理想化追求,亦出于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现实性忧虑,近几年,“同案同判”不仅成为法学理论界热切关注的话题,也成为21世纪以来中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同案同判”命题的背后,起支撑作用的乃是法律的平等适用观念,此观念不仅内含于“法治”概念,而且久已深入人心。正如学者所论:“法前平等,司法公正,从东方文明到西方文明,从古至今,自有法以来就是司法的一个永恒主题,一个至高的价值追求。”因此,在理论层面,作为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表征之一,“同案同判”具有无可争辩的正确性。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在实践层面,“同案同判”命题下的很多具体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倾力追究:我们所说的“同案”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所说的“同判”又是什么意思呢?在法治理念下,“同案同判”是否能够获得十足的合理性?如果不能,那么“同案不同判”在多大程度上是应该受到诘难的?在理想化的司法情景中,作为司法一致性要求的“同案同判”就是可能的吗?更重要的问题是,做到“同案同判”是否就意味着司法公正(在“同案”间)的有效实现?本文将在刑事司法的视野内,对这些问题展开批判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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