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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管理人审查的每一笔破产债权只有经过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才能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具体核查程序,《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管理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破产债权核查流程,只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会出现程序性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