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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债权的核查程序

    摘要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管理人审查的每一笔破产债权只有经过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才能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具体核查程序,《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管理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破产债权核查流程,只要严格执行,一般不会出现程序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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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张亮亮:德恒律师事务所太原办公室合伙人,点睛网律师学院高级讲师,山西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山西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等二十余件破产案件。
    王帅:德恒律师事务所温州办公室律师,德恒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樊晓慧: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香港法律教育基金会2017年度访问学者,曾参与、承办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参与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投资人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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