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失信的社会成本越来越高,信用已逐渐成为市场主体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依据。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信用修复的诚信红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不仅是人民法院服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一种尝试,也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积极探索。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的同时,发挥信用修复的“容缺性”,以“放水养鱼”的方式有效弥补信用惩戒“重进轻退”的缺陷,对在全社会形成惩罚失信和激励守信的社会氛围、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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