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法治是社会诚信治理的国家立场,目的在于通过正式规则为人们之间建立诚信关系培育良好的外在环境。诚信权利制度化是社会诚信法治保障的基础和精髓,国家通过对知情权、隐私权和信用权的保护,勾勒出的是一套防范和规制失信行为的法律体系。法律诚信原则、独立性的诚信规定与条款以及关于诚信的专门立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需要在归咎责任方面深入更加微观的领域,从细节规定着手强化诚信与责任的关联,设立国家权力的运行边界以保护公民权利,从而确保权利实践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诚信价值与法律多元化的倾向、个人主义的强化为习惯法、民间法等“非法之法”规范诚信提供了空间,而教化“培育道德”的设想则成为“非法之法”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起点,即教化引导人“向善”、“自律”与“合作”。国家与社会、社会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也以此为基点,由自治等形式所形成的自发秩序更贴切于人们的意愿,是诚信主体间相互协商的结果,推动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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