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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社会的诚信规则治理模式

    • 作者:类延村出版日期:2021年08月
    • 报告大小:957.48KB
    • 报告字数:24854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迈向规则之治

    摘要

    社会契约论是论证国家缘何恪守诚信的重要资源。社会契约是现代诚信的逻辑起点,国家等各类公共主体依据契约担负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自然义务。早在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就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到了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先验的视角看,社会契约论不仅证成了国家起源问题,也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社会契约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人民让渡权利形成国家共同体,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就在于维护人权,要忠实于人民。这是种契约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国家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忠实于人民的义务”,就是要求国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讲诚信,不得违背社会契约,要对人民讲诚信,并肩负建构社会诚信保障体系的重任。此种意义上的国家是指由立法、执法、司法体制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的统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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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类延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MPA教育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政府诚信、诚信法治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11项,发表“诚信”主题论文15篇,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并获得省部级科研奖项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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