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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思考

    摘要

    民间资本进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性质与路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本准入,即民间资本参与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成为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股东成员,包括普通参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第二个层次是机构准入,即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存款类金融机构。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来看,民间资本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显然比增资扩股的方式涉入程度更深。整体而言,目前监管当局对于资本准入开放的余地较大,但对机构准入的审批则十分谨慎,基本上属于“禁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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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宏:南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副主任。
    徐伟:北京师范大学地表过程与资源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民政部—教育部减灾与应急管理研究院。
    张晓霞: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长期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与研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多项,出版学术专著4部,主编教材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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