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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正当性

    摘要

    行政立法权是政府管理社会和干预经济采用的最一般、最经常、最基本的权力。行政立法权的正当性问题包括两个问题:一是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正当性;二是行政立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只有先解决了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正当性问题,才能对行政立法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进行分析,为此,本章着重说明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正当性,为下一章分析行政立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做好铺垫,同时为中国行政立法权的正当性和限制提供理论指导。

    对行政立法权设定的依据的阐述,是对“行政国”的依据或行政权扩张的依据最有代表性的说明。但是,要说明行政立法权设定的依据问题却并不简单。行政立法权设定的依据问题就是人们究竟根据什么确认行政立法权,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理论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回答,是21世纪初行政法学者的主要任务。71705833上一章中已经全面梳理了各理论家对该问题的回答,虽然这些论述对于探讨行政立法权设定的依据问题有着重要意义,但是都没有找到问题的症结。本文力图驱散覆盖其上的迷雾,论证行政立法权设定正当性的真正依据。

    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正当性依据为行政立法权设定符合国家权力架构原则。基于行政首脑的选举和行政机构的变迁——行政机关能够代表民意,向人民负责,行政立法权的设定符合了国家权力架构原则——人民主权和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原则。行政立法权的设定虽然具有正当性,但需要限制。无限制的行政立法权设定,将导致行政立法权正当性的丧失。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有限性是行政立法权设定具有正当性的重要保证。说明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正当性,必须说明以下几个问题:国家权力的架构原则为何?行政立法权的设定是否符合国家权力架构原则?行政立法权设定的有限性体现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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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郑继汤:福建省德化县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博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海峡两岸关系法律问题和中央苏区法律制度等。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持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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