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思潮的涌入,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也开始转向证据能力规则的研究,部分学者呼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而对于证据法体系的构建,则有学者主张应走英美路线,构建以可采性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体系,实现证据法学的研究转向,即实现中国的证据学之法学转型、人权法转型及相对于实体法的独立性转型。在这种趋势下,对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证人拒证特权规则等证据规则的研究在中国的证据法研究中近乎一统天下,而对英美及大陆法系证明制度的研究,如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研究也如日中天,唯独冷却下来的就是对证明力的研究。大多数学者接受了自由心证的相关理念,认为证明力并非证据法学研究的对象,而是应付诸法官自由心证解决的问题,所以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经验问题或事实问题。因此,目前多数学者并未将证明力的研究纳入证据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一点从很多证据法的教材和论著根本就未将证明力作为一个问题进行阐述就能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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