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在对视频监控证据的使用方面设置的证据规则严重不足。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仅在证据种类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则仅在第92条、第93条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要点进行了简要规范,且这些要点并未明确区分证据能力要素和证明力要素,而是将其混淆在一起,这样极容易使司法人员产生规则适用方面的困惑,也不利于规范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对于视频监控证据需要符合哪些要件才具有证据能力、如何判断其证明力、如何发挥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明作用等问题,司法人员往往会感觉无法可依。所以,证据规则的不足导致司法人员在实务中不知该如何使用视频监控证据。
为了实际了解因证据规则不足而导致视频监控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曾跟随导师所在的课题组对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证据的实际运用情况进行调查。课题组希望通过实证调研,了解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视频监控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如何认识、实务中如何操作以及存在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调研以社会学研究中的描述法和解释法为研究方法,通过一定范围的实证调研,试图对目前视频监控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状况进行描述,同时通过对调研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分析,对视频监控运用状况及证据能力、证明力规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解释。
实证考察的范围选取的是S省的两个县城A县和B县,其中A县位于S省西南部,总人口约33万,其中农村人口约25万,城镇人口约9万,经济发展程度一般,全年GDP80余亿元,由于人口总数相对较少,所以全年刑事案件也相对较少。B县位于S省中部,总人口约96万,其中,城镇人口约61万,农村人口约34万,经济较为发达,目前全年GDP在600亿元以上,因该县流动人口较多,刑事案件数量相对要多一些。这两个调研样本的选取是综合调研资源、样本代表性以及数据统计的可行性等方面考虑而最终确定的。应当说,这两个县在全国还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因为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方面,这两个县基本上能够代表经济一般、经济发达的地区。
在调研中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案卷分析法和访谈法,针对两县的不同情况,在A县的调研主要是针对一定期间内涉及视频监控证据的个案进行的统计和具体考察,主要针对视频监控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情况以及反映的问题进行调研,由于个案资源收集较为充分,所以在A县的调研中针对视频监控证据的使用进行了数据统计。而在B县的调研主要是进行司法人员的访谈,访谈的内容主要是司法人员在个案中对待视频监控证据的处理方式以及对视频监控证据的态度,视频监控在诉讼中运用存在的问题等,在访谈中也会涉及个案,但由于个案资源并不充分,所以并未进行个案的详细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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