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虽然可以部分规范化,但大体上都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这些独立存在的客观限制要素将宪法中所表达的精神、观念作为实践的价值指引,从而降低客观限制要素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限制。对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固然存在流于宏观的缺陷,但是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以及宪法价值目标作用的发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对限制要素的合理限制,从而促使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与宪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相一致。相对于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而言,规范文本中的限制内容则大多需要通过对规范的合宪性审查来加以控制。我国正处于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建立何种合宪性审查模式仍处于商榷阶段,而社会权的规范限制也因其内容特殊、权利属性多元等对合宪性审查模式有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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