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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模式与原则

    摘要

    功能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虽然可以部分规范化,但大体上都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这些独立存在的客观限制要素将宪法中所表达的精神、观念作为实践的价值指引,从而降低客观限制要素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限制。对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固然存在流于宏观的缺陷,但是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释以及宪法价值目标作用的发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对限制要素的合理限制,从而促使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与宪法所蕴含的价值观念相一致。相对于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而言,规范文本中的限制内容则大多需要通过对规范的合宪性审查来加以控制。我国正处于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建立何种合宪性审查模式仍处于商榷阶段,而社会权的规范限制也因其内容特殊、权利属性多元等对合宪性审查模式有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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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朱军:1990年生,河南永城人,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在站),河南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人权法学。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2项,主持厅级项目1项,参编著作3部,在《内蒙古社会科学》《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民论坛》《河北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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