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的限制在现代社会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作为基本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权,在实现过程中因需要国家权力的广泛介入而引起人们的警惕。因此,人类对国家权力的天然恐惧,使得对社会权的限制更具有迫切性。这一判断不仅在众多的权利文件和宪法规范中有所体现,同时也多见于社会生活之中。然而,无论是有意识地将限制大量规定于文本之内,还是社会权保障中的大量客观限制,这些限制并不因人类对权力的恐惧和难以克服的现实障碍就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正如上文提到的,社会权在国际上已然成为普遍人权,在内国宪法中也大多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对社会权的所有限制要素都如同国家和社会对自由权的限制一样,需要经过合宪性的审视。具体到社会权,不仅其权利属性与自由权存在差异,其限制样态、限制要素等都具有特殊性,因此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在坚持基本权利限制的统一审查模式的基础上,还呈现有别于自由权的面向。以下,将就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和控制方法展开具体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