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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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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摘要

    作为基本权利和普遍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权见于各种规范文本之中。无论是全球性人权公约或者是专门的社会权公约,抑或是大部分国家的宪法规范,都可以看到社会权及其所包含的子权利的身影。权利/人权并不依赖于规范产生,自然法学派明确认为自然权利或者道德权利乃是人之为人所固有的。然而,自然权利学说在权利构成层面虽仍占据着重要地位,但是对于现代法治国而言,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凯尔森甚至明言,“法律秩序是一个规范体系”。就当前备受关注的法教义学和法解释学而言,规范文本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任何法律、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受合同约束的协议在能够恰当地适用或执行之前都需要解释”,而“解释的目标就是规范目的”,规范本身决定着解释的方向,因此对于法律解释而言,文本是首要的辅助工具。可见,文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试图从国际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有关社会权的三个规范维度出发,厘定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中的社会权限制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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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朱军:1990年生,河南永城人,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在站),河南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大学监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人权法学。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2项,主持厅级项目1项,参编著作3部,在《内蒙古社会科学》《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民论坛》《河北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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